2018年5月20日至27日,美国著名破产法学家、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Bruce A. Markell应邀访问了北大法学院,并开设系列讲座。这也是自2017年北大法学院与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建立教师交换项目以来的首位访问教授。
5月21日下午,Bruce A. Markell教授在北大法学院凯原楼307会议室举行了本次访问的首场讲座,讲座题为“跨境破产的基本理念:普及主义与属地主义”(Territorialism’s Pull in a Universalist World),北大法学院唐应茂副教授担任讲座主持人。Bruce A. Markell教授以“对跨境破产进行规制的需求日益增长”为切入点,分析了当下各类复杂的公司架构及多样的重整方案,由此引出了“跨境破产法”的基本理论。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间,跨境破产领域内占据“统治地位”的基本理念一直都是“普及主义”(Universalism)。根据这一理念,即便涉及到跨境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破产案件也仅由一个国家的破产法管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97年颁布的《跨境破产示范法》(Model Law on Cross Border Insolvency)便采用这一主张,并为六个大洲、共计四十多个国家接受。Bruce A. Markell教授介绍了“示范法”的发展历史及其重要制度,并且用近期案例生动具体地阐释相关规则的适用方法。他指出“属地主义”(Territorialism)理念对于“示范法”普适效力的削弱,并通过案例为大家详细地阐述了“示范法”采用传统“普及主义”的理论及实践弊端,以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讲座最后,教授表示,为了妥善解决跨境破产所面临的实践困境,应当以“修正的属地主义”(Modulated Territorialism)取代传统的“普及主义”,以此作为跨境破产法律规则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唐应茂副教授主持讲座
Bruce A. Markell教授进行讲座
讲座现场
5月23日晚上,Bruce A. Markell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新闻楼0101教室进行了题为“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整及其对有担保债权人的影响”(The Approval of Reorganization Plan and Protection of Secured Creditors under U.S. Bankruptcy Code)的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阳光副教授主持。Bruce A. Markell教授从美国历年的司法统计数据入手,对美国破产法第11章“破产重整”(Reorganization Chapter)的理论和实践情况作了详细介绍。本质而言,《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是在满足债权人的求偿要求之前,在法律的特殊保护下,给予公司一定的时间以重整其业务及/或资本结构。 与传统意义上的破产或清算(美国破产法第七章)不同,进入第十一章破产保护程序的公司将照常进行业务运转,且其目标是通过这一程序产生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财务状况更健康企业。在这段时间内,公司通常可以在解决财务问题(如债务过高、流动性不足、不合理的合同要约等)的同时保护其资产。Bruce A. Markell教授还从程序(Procedural)和实体(Substantive)两个方面,具体介绍了法律条文和适用标准,包括信息披露制度(Disclosure)、投票制度(Voting)、确认听证制度(Confirmation Hearing)等。最后,教授着重讲解了在破产重整制度下对担保债权人的特殊限制和阐述了破产重整制度的社会及经济价值。
徐阳光副教授主持讲座
Bruce A. Markell教授进行讲座
讲座合影
最后一场讲座“破产法视角下的股权与债权”(The Changing Nature of Debt and Equity: A Bankruptcy Perspective)于5月24日上午在雷火电竞官网在线二教301教室举行,讲座由北大法学院许德峰教授主持。 Bruce A. Markell教授首先介绍了美国破产法上的“偏颇清偿制度”(Preference Law),包括其政策依据和六大构成要件(Elements):清偿是对某一个债权人(或为某一债权人)的利益作出的、为了或基于先前存在的债务、债务人必须处于无力清偿状态、清偿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前的追索期内、清偿行为改善了债权人的地位等。Bruce A. Markell教授还具体阐述了四种偏颇清偿的撤销情况(Preference Defence)。随后,教授从普通法上的“衡平居次”原则引入,解读了破产法视角下股权和债权的重新认定(Recharacterization)制度的基本定义、立法目的和实践中影响法官完成这一认定的各种因素。
许德峰教授主持讲座
Bruce A. Markell教授进行讲座
讲座现场
每场讲座结束后,Bruce A. Markell教授都与参与讲座的师生们进行了更深入的互动交流,他结合多年从事法律实务和研究工作的经验,对师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细致解答,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本次系列讲座为我院学生拓展视野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进一步加强了我院与西北大学法学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附Bruce A. Markell教授简介:
Bruce A. Markell,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破产法教授,美国破产法研究领域的领军人物,同时也是破产法方向的实务专家,长期研究美国国内、国际间的破产案件。Bruce A. Markell教授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商法、合同法、破产法,尤其是担保交易制度、比较破产法制度、跨境破产制度等,著有多篇破产法和商法领域文章并合著有四部法学院案例教材。Bruce A. Markell教授曾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Anthony M. Kennedy大法官在第九巡回法院任职时的法官助理,曾在美国内华达地区法院担任破产法官达十年之久(此间曾担任第九巡回法院破产上诉合议庭的成员)。Bruce A. Markell教授曾在多所律师事务所工作过(盛德、高盛菲尔普斯、美富等)。在加入西北大学法学院之前,他还曾任佛罗里达州立大学法学院Jeffrey A. Stoops冠名教授,拉斯维加斯内华达大学法学院破产法与商法教授以及布卢明顿印第安那大学法学教授。
图、文/包康赟
对外事务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