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第一巡回法庭庭长、二级大法官刘贵祥博士主讲的“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之理性思考”讲座在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举办。讲座由傅郁林教授主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法学院潘剑锋教授、刘哲玮副教授出席了本次讲座。
讲座开始,刘贵祥专委首先指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总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争取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绝不让人民法院的判决成为法律白条。”在这一目标的统摄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前提是理性界定“执行难”案件和“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难”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及时得到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是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以及有关部门或人员干预执行等情形;“执行不能”是指因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理性界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两种情形,不能将应由债权人自主承担的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转嫁于国家和法院。将执行不能的案件从执行难中剥离出来,是对执行难更加准确、科学、严谨的解读。刘专委特别提到,目前正在建立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评估体系,评估主体是包括社科院法学所、中国法学会、中国律协、15家媒体单位和15位法学专家在内的第三方机构,旨在以广泛、全面、综合的评估指标体系客观展现执行效果。在目标期限届满前,由第三方评估机构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从而确保评价标准和评估过程的公正性。
针对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思路,刘专委提到了三个方面的改革举措。第一,执行模式的重大变革。在执行模式的变革方面,由传统执行手段向信息化执行转型,实现执行模式质的飞跃。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信息化查控体系,与多个部门完成了网络查控对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出入境登记等多类多项信息的查询。同时,开通“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以促进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执行管理模式的重大变革。执行管理模式的变革也以信息化转型为核心特征,实现四级法院统一办案平台,以实现全国法院执行信息资源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第三,执行体制改革。执行体制改革涉及审执分离以及究竟是内分还是外分的争论。刘专委指出,基于执行阶段争议的裁判主体、执行效率、执行实际效果、地方行政权对执行工作的影响等方面的考虑,宜在法院内部分离审判权与执行权。
随后,刘专委谈到执行队伍的专业化问题。刘专委强调,执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一个非常重要、却往往被忽视的问题。在具体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伴生实体法领域和程序法领域较为复杂和疑难的新问题,这要求执行人员综合掌握和正确适用包括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公司法等部门法在内的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保障具体案件的执行是正确的执行,不侵害被执行人、特别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讲座的主体内容结束后,法学院的几位老师围绕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发表了评论和自己的见解。傅郁林老师首先肯定了刘专委对“执行难”内涵的全新阐释和定义,在补充和提供了一些比较法上各国民事执行数据的基础上,认为理性地区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有显著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傅老师还指出,目前学界对于执行问题的关注力度有待提升,执行问题是同时牵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性课题,难度比较大,亟待今后的深入关注和系统研究。潘剑锋老师谈到,刘专委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讲座很有启示意义,让在场师生受益良多。对刘专委提到的具体案例中的程序问题,潘老师也颇有共鸣,阐述了自己对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之诉与关联制度之间关系的看法,包括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普通再审程序与一审普通程序之间的关系。刘哲玮老师谈到,信息化和规范化的执行模式转型和执行管理模式转型是适应现代化的改革举措,必将极大地推进执行工作的开展。此外,刘老师还特别介绍,北大法学院多年来在教学和科研上致力于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研究路径,由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老师共同开设的案例课程已经收效显著,这种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教学与研究思路契合于执行实务中反映出的现实问题,能够助益于执行实务与理论研究的良性互动,促进更多的执行难题得到有效地缓解。参与讲座的同学们也在随后的自由提问环节纷纷就自己的困惑与刘专委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这次讲座的成功举办,让我们对现阶段民事执行工作的基本状况、执行改革的相关举措以及未来执行工作的目标设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也让同学们对执行中的法律问题有了更多的关注,激发了同学们的研究兴趣,这是非常有益的收获,我们期待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目标的切实达成,也期待更多以执行为主题的优秀成果出现。
文/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