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法学院第四十一期学术沙龙在凯原楼307会议室成功举办。本期学术沙龙的主题为“重申罪刑法定”,由法学院教授梁根林主讲。学院二十余名老师出席了本次沙龙。
首先,梁根林老师肯定了我国刑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进步性,这是我国刑法典的重大突破,在立法以及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值得肯定。
随后,梁老师从依法治国、世界潮流、刑法理论、社会转型四方面阐明了重申罪刑法定的重要性。他认为,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内涵提出更深要求,不仅要科学立法,而且要善治。另外,我国刑法第三条的文字表述与其他国家的刑法以及刑法理论的发展都有较大差距,社会转型阶段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梁根林老师肯定了我国刑法第三条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的进步性,这是我国刑法典的重大突破,在立法以及普通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都值得肯定。
随后,梁老师从依法治国、世界潮流、刑法理论、社会转型四方面阐明了重申罪刑法定的重要性。他认为,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内涵提出更深要求,不仅要科学立法,而且要善治。另外,我国刑法第三条的文字表述与其他国家的刑法以及刑法理论的发展都有较大差距,社会转型阶段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要求。
之后,梁老师进一步解释应该如何重申罪刑法定原则。他指出,对我国刑法第三条,应该立足社会需要,明确罪刑法定的根本目的是限制司法裁量权。随后,梁老师就罪刑法定“不仅要重申,而且要重述”这一理论进行了更深层次的剖析。他强调,传统意义上,“规则之治”代表了刑法的核心明确性要求,而“良法之治”则是在立法层面的进一步提升。考虑到争议的具体性,我们更应做到“良法善治”。
最后,与会教授车浩、沈岿、薛军、张骐等就罪刑法定的具体案例、公共场所的界定以及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空间影响等具体问题提问,梁根林老师也一一解答。教授们进一步就罪刑法定与宪法权利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至此,本次活动圆满结束。
本期学术沙龙中,梁根林老师介绍了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为什么要重申、如何重申,并进一步提出重述罪刑法定。他指出对于不同法律的讨论应始终遵循法秩序性统一性原理。本次沙龙有助于各位老师更深入了解罪刑法定原则,也为我国刑法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思路。
(团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