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2日晚,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系列讲座于雷火电竞官网在线凯原楼成功举办。原台湾世新大学讲座教授黄维幸先生应邀,以“法律解释所为何事——对传统解释方法的反思”为题进行精彩演讲。本次讲座由雷火电竞官网在线张骐教授主持,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主办、雷火电竞官网在线研究生会协办。
黄维幸教授是雷火电竞官网在线老校长严复先生的外孙,所以在讲座开场时,黄教授说他很高兴来北大法学院演讲,“有回娘家的感觉”。在讲座伊始,借助于哲学诠释学理论,黄维幸先生认为讲座的目的在于对话和交流,是古典论辩学在现代的延展。针对传统的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理论,黄维幸先生指出,我们习以为常的探寻文字含义、寻求法律条文确定含义的解释理论,深深受到自然科学观点影响。这种观点将法律作为有待认识的客体,然而晚近哲学的发展,特别是源自欧陆的诠释学或批判诠释学理论挑战了我们对于法律解释的传统认识。本次讲座即以阐释学观点展开对于传统解释学理论的反思与批判。
在黄维幸先生看来,传统解释理论有如下特征:首先,坚信法律解释存在某种“方法”,而法官掌握这种方法就会得到确定的结果;其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自萨维尼的四种方法说(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降,学界对于存在几种方法有着多种多样的争鸣和论述。最后,方法之间存在位阶,也即何种方法应当成为法官裁判中的首选。
针对以上问题,黄维幸先生指出,从哲学诠释学角度分析,以上有关法律解释的讨论本质上无益于推进我们对于法律解释这一司法现象的理解。在黄先生看来,有关方法的讨论使得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解释过程被认为割裂为文字含义、历史脉络、体系与立法者目的。并且都预设了一个不可能的前提,即法律是一个有待认识的客体,存在着“真实的含义”。然而,所谓客观的、真实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解释者主观上所认为的客观与真实。
黄维幸先生根据自身多年司法经验与理论研究认为,法学界之所以会有上述观点,是因为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无法摆脱主观的认识因素,也即所谓的传统或前见。这并非意味着法官歪曲了法律,或者说法官忽视法律对案件加以主观预判;而是说这些传统与前见约略等同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假说,这与自然科学中科学家进行实验时所作的理论猜想具有相似的地方。一方面,我们不应当否认这些传统与前见的存在,但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让这些观念接受案件事实的修正。
基于以上讨论,黄维幸先生指出,法律解释的重心并不在文本的“原始含义”,而在于法官需要确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意义是什么。这一方面是因为文本的“原始含义”并不可获得,难以为人知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律解释究其本质而言,是论辩说理的艺术,其目的在于说服听众而非追寻“客观的意义”。
在主题演讲结束后,黄先生与在座听众展开饶有意味的交流与对话。针对黄维幸先生的观点,不少同学提出如下疑问:该种法律解释理论与德沃金“建构性诠释”是否存在相同之处?理解与解释之间是否必然一致?着重于现实取向的法律解释是否会导致法律文本丧失存在意义?立法与司法之间界限在何处?伽达默尔诠释学注重传统的取向与黄先生提出面向未来的法律解释方向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哲学诠释学是否存在适用的范围等等问题。黄维幸先生耐心的聆听并逐一加以解答。
讲座进行到最后,由张骐教授总结。张骐教授认为,法律解释是法理学研究当中常讲常新的题目,黄维幸先生基于深厚的人文学科素养,既富理论纵深也深具哲学积淀地讨论了理解法律解释现象的新视角。讲座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使得今晚的讲座不仅是有关于诠释学的,同时也就是诠释学的;不仅是关于论辩与说服的,同时也充满了观点与理论之间的论辩与说服。本次讲座在师生有关法律解释问题意犹未尽的讨论中圆满落幕。
在黄维幸先生看来,传统解释理论有如下特征:首先,坚信法律解释存在某种“方法”,而法官掌握这种方法就会得到确定的结果;其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自萨维尼的四种方法说(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降,学界对于存在几种方法有着多种多样的争鸣和论述。最后,方法之间存在位阶,也即何种方法应当成为法官裁判中的首选。
针对以上问题,黄维幸先生指出,从哲学诠释学角度分析,以上有关法律解释的讨论本质上无益于推进我们对于法律解释这一司法现象的理解。在黄先生看来,有关方法的讨论使得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解释过程被认为割裂为文字含义、历史脉络、体系与立法者目的。并且都预设了一个不可能的前提,即法律是一个有待认识的客体,存在着“真实的含义”。然而,所谓客观的、真实的含义,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解释者主观上所认为的客观与真实。
黄维幸先生根据自身多年司法经验与理论研究认为,法学界之所以会有上述观点,是因为法官对于法律的解释无法摆脱主观的认识因素,也即所谓的传统或前见。这并非意味着法官歪曲了法律,或者说法官忽视法律对案件加以主观预判;而是说这些传统与前见约略等同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提出的假说,这与自然科学中科学家进行实验时所作的理论猜想具有相似的地方。一方面,我们不应当否认这些传统与前见的存在,但另一方面我们应当让这些观念接受案件事实的修正。
基于以上讨论,黄维幸先生指出,法律解释的重心并不在文本的“原始含义”,而在于法官需要确定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意义是什么。这一方面是因为文本的“原始含义”并不可获得,难以为人知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律解释究其本质而言,是论辩说理的艺术,其目的在于说服听众而非追寻“客观的意义”。
在主题演讲结束后,黄先生与在座听众展开饶有意味的交流与对话。针对黄维幸先生的观点,不少同学提出如下疑问:该种法律解释理论与德沃金“建构性诠释”是否存在相同之处?理解与解释之间是否必然一致?着重于现实取向的法律解释是否会导致法律文本丧失存在意义?立法与司法之间界限在何处?伽达默尔诠释学注重传统的取向与黄先生提出面向未来的法律解释方向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哲学诠释学是否存在适用的范围等等问题。黄维幸先生耐心的聆听并逐一加以解答。
讲座进行到最后,由张骐教授总结。张骐教授认为,法律解释是法理学研究当中常讲常新的题目,黄维幸先生基于深厚的人文学科素养,既富理论纵深也深具哲学积淀地讨论了理解法律解释现象的新视角。讲座过程中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使得今晚的讲座不仅是有关于诠释学的,同时也就是诠释学的;不仅是关于论辩与说服的,同时也充满了观点与理论之间的论辩与说服。本次讲座在师生有关法律解释问题意犹未尽的讨论中圆满落幕。
图/唐夕雅 文/赵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