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上午,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Michael D. Gilbert以“公法的法律经济学”为题开展了一场线上学术讲座。讲座由雷火电竞官网在线副院长戴昕主持。在本次讲座中,Michael D. Gilbert教授分享了其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前沿理解,活动反响热烈。
本次讲座主要围绕公法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史和研究实例展开。本文将以文字实录的方式呈现讲座核心要点。
Michael D. Gilbert:
一、公法的法律经济学发展史
与法学相比,源自斯密《国富论》的经济学的历史较短,而后才逐渐渗透至私法研究领域以及我们主张的公法研究领域。
在19世纪,法律人通常将经济学视为辅助认定事实的工具,并不会认为经济学可以指导法律的运行或解释。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学在科斯和波斯纳的推动下进入法学研究的主流视野,并逐渐形成了如今的法律经济学。在目前的学术界,在私法(如侵权法、财产法、合同法、公司法等)领域采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已稀松平常,但该种研究范式却并未在公法领域被广为接受。公法领域使用最多的经济学概念是成本收益分析,但这也主要是在政策制定的过程中被采用。
公法学界对法律经济学研究范式的抵抗或许与学者们对经济学的误读有关。经济学强调“效率”,而公法学者们则普遍将“效率”等价于“金钱”,并因此批评法律经济学范式对公平、正义等非金钱价值的忽视。此种看法是错误的,效率最大化并不等于金钱最大化,而是对社会大众偏好满足的最大化,经济学中“效率”的概念远远比“金钱”更为广博。我与法律经济学领域知名的Robert D. Cooter教授合著《公法的法律经济学》(Public Law and Economics)一书,正是想在公法领域进一步引入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在此书中,我们运用法律经济学讨论了诸多传统的美国公法问题,例如联邦主义(federalism)、制度性固化(entrenchment)等。
二、公法法律经济学研究实例
法律经济学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美国宪法》下联邦与州的分权。在经济学看来,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可能造成影响而无相应补偿,这便是外部性。如果对旁观者福利影响为正则为正外部性,反之则为负外部性。将海军等权力保留给联邦政府正是基于外部性的考虑。自从英国独立后,美国迫切需要建设一支海军以防备与英国潜在的再次战争。建设海军的行为具有正外部性,如果将这一职责交由一州,其他州便可能因此搭便车,可能出现所有州都不积极建设海军的情况,而这会给社会福利带来更大的损害。《美国宪法》将海军相关议题保留给联邦政府,将外部性内在化以处理该问题。外部性也能解释为何《美国宪法》在授权美国国会收税时使用了“共同福祉(general welfare)”这一模糊的措辞。这实际上也是为了解决外部性。科斯认为外部性可通过当事人协商(bargaining)来解决,但这要求交易成本较低。在税收的实践之中,各州或许很难就某一事项达成一致,这时就需要联邦政府介入征税。
法律经济学还可以促进我们对于公法权利规范,如反歧视规范适用方式的研究。美国的雇主在招募员工时会要求候选人主动说明自己是否曾因犯罪而被处罚,该种实践因被公众批评不尊重服刑期满人员而被法律禁止。在法律禁止询问候选人犯罪记录后,雇主开始通过候选人的种族推测其是否犯罪,这导致了少数族裔相对而言更难找到工作。实际上导致服刑期满人员难以融入社会的或许并不是雇主询问犯罪记录,而恰恰是因为雇主询问的犯罪记录太粗略。在纽约州,地铁逃票被抓属于轻罪,但不会有雇主在意这样的小事。美国社会出现此类问题与犯罪记录文档的信息内容和呈现不清晰有关,除非是刑法专家,否则很难理解犯罪记录文档中出现的罪名事项究竟是何种含义。
法律经济学同时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虚假新闻的问题。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和诉讼成本过高等问题,美国社会常常会受到虚假新闻之苦。法律经济学的视角可以帮助我们在合宪合法的情况下,通过制度设计影响人的行为方式,以达到缓解虚假新闻问题的目的。例如,我们可以允许在社交媒体的信息发布者向第三方信托提供质押款,用来换取对其发布行为真实性的背书,例如为他们的发言设定特别的颜色等。所有人都可以向第三方的私人仲裁者(《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允许公共机构干预言论)挑战该言论的真实性,如果挑战成功即可以获得信息发布者质押的款项。
提问:
《公法的法律经济学》一书中的研究方法在经济学、政治学等领域并不罕见,为什么经济学家、政治学家较少研究公法问题?
Michael D. Gilbert:
最主要的原因是经济学家、政治学家并不了解法律如何运行,他们在公法领域只能提出较为抽象的理论和外部的制度现象描述与解释,而难以回应法律人关心的具体公法问题。
提问:
为什么法律人在公法领域会抵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式?
Michael D. Gilbert:
法律人往往会通过探求措辞的一般含义、立法史等方式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因此,在尝试引入经济学范式时往往难以被接受,这是很自然的事情。然而在实践中,传统法律人寻求的很多解释也只是主观的产物,与其任由法律人自我创造,不如让其在理解原理后再创造。
提问:
公法中有交易式谈判(bargaining)的存在余地吗?
Michael D. Gilbert:
公法中处处存在讨价还价。美国国内正在处理的重大议题是如何偿还美债,各党派发言人面对媒体会讲很多冠冕堂皇的话语,但在幕后则会通过交换的方式寻求和解,这个过程就是讨价还价。司法过程也类似。美国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在达成裁判的过程中也在协商,例如“你在裁判中加入这一段话我就支持你的立场”等屡见不鲜。当然也有些东西在公法上不允许交易,例如不能出售人体器官等。
提问:
外部性的概念是否太过广泛?公法是否都要介入?
Michael D. Gilbert:
我们的生活中处处存在外部性,但并不是每次都要规制。法律经济学除了强调外部性外,还会考虑规制该外部性的成本,如果成本大于规制的收益就不规制。
提问:
经济学强调个人偏好,但公法中的国家是否存在的偏好?
Michael D. Gilbert:
实践中很难确定国家的偏好,这也是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难题之一。经济学能做的工作就是简化,无法完全反映现实情况。同样的问题在传统的经济学领域也很常见。传统经济学假定个人的偏好不变,但现实中人的偏好则时时刻刻处于变化之中。这不代表要彻底反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有方法总比没有方法好很多。
提问:
公法法律经济学与公共选择、政治经济学等其他研究范式最大的差别是什么?
Michael D. Gilbert:
最大的差别在于公法法律经济学关注具体的制度和法律教义,该方法并不像其他社会科学一样理解社会如何运行,而是要处理法律人遇到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