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下午3点,雷火电竞官网在线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系列讲座第五十八讲于二教308教室举行。本次讲座由澳大利亚邦德大学法学院Vai Io Lo教授以“普通法传统中的法律推理”为题进行演讲,我院比较法与法社会学研究所执行所长张骐教授主持。
Vai Io Lo教授在多个领域接受学术训练,包括英文文学(BA)、法律(JD,LLM以及PhD)、商业管理(MBA)和组织行为学(MOB)。在加入邦德大学前,她曾在华盛顿大学、日本国际大学、早稻田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以及东京大学进行教学性或研究性工作,并曾作为访问学者出访哈佛法学院。她开设过的课程涵盖了网络法、商事法、国际法、国际贸易和商事法、中国法律与投资、中国法律与社会、日本法律与投资、澳大利亚法律与语言、法律与发展、法律推理进阶、研究与协作、合同责任的法律原则等方面。同时,她致力于比较性和跨学科性研究,以澳大利亚、中国、日本和美国法为关注点,在劳动雇佣、医疗保障、消费者保护、国际贸易、外商投资、司法改革、法律与社会以及法学教育等方面展开研究,她的研究成果以著作、编著以及期刊论文的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影响力。本次讲演受到了我校各专业老师同学的热烈响应。
在本次讲座中,Vai Io Lo教授将重点放在普通法法律推理上,结合相关案例介绍了普通法国家法律的渊源和法律推理。Vai Io Lo教授指出,普通法国家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判例法和制定法,其中判例法主要由法院裁判构成,而制定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在普通法中,为了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延续性和可预测性,遵循先例原则非常重要。遵循先例原则是指,如果案例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事实或争议,上级法院的裁判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先前判决对同一法院之后处理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当然,先前判决在特定条件下也是可以被推翻的。在法院判决中,真正具有约束力的其实是判决理由,而附带意见只具有说服力而无约束力,因此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判决书中找到判决理由。Vai Io Lo教授以Hedley Byrne v Heller & Partners案为例,演示了法庭推理的具体过程,以及判例阅读和寻找判决理由的IRAC方法,即厘清案件争议(Issues),查明法律依据(Rules),结合案件事实加以应用(Application),最终得出法庭结论(Conclusion)。
Vai Io Lo教授指出,普通法中的法律解释是为了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和效果。在澳大利亚法律中,主要的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普通法推定和规则解释。法官扮演的角色主要是选择解释方法,补充制定法和发展判例法。随后,Vai Io Lo教授分别举例详细说明了这几种法律解释方法,并指出在解释规则方面,澳大利亚的联邦、各州及领地都会制定《法律解释法》来解释法律条文。Vai Io Lo教授以澳大利亚联邦《法律解释法》第15AA条和15AB条规定为例,结合Partridge v. Crittendon案和《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法》第18(1)条规定中的“禁止误导或欺骗行为”,介绍了法律解释规则在案例中的具体运用,并指出法律解释不存在单一的方法,而是一个综合多元素评价的过程。普通法和《法律解释法》都提供了解释法律的规则,法官们需要理解相关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背景和目的,也要在案例和相关文本中查找到有助于法律解释的特定原则和技巧。
Vai Io Lo教授演讲结束后,在场的老师与同学反响热烈,提出了如下疑问:法律中的脚注和尾注是仅仅存在于判例之中吗?如何从多如牛毛的先例当中去寻找合适的、与本案有关的案例?选择的标准是什么?澳洲法院援引外国判例是否违宪?如何确认两个案例是否相似?针对IRAC法律适用过程之中的A环节,即法律适用环节,在适用成文法和判例法时所用到的推理方法是否会有不同之处?澳洲法官在适用判例法时会运用类比推理吗?法官是否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去解释《法律解释法》?法官在运用解释方法时是否有个人化的偏好?败诉方是否可以以法官违反了《法律解释法》上诉?Vai Io Lo教授均一一予以了细致地回应与解答。
最后,张骐教授对讲座内容及相关讨论做了精要总结。张骐教授指出,Vai Io Lo教授结合具体案例对普通法中的法律推理问题做了细致而深刻的介绍、分析与讨论,对于了解普通法的相关问题非常具有启发意义。最后,演讲人、主持人与听众合影留念后,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