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财税法制越来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2014年是改革的元年,2015年是法治的元年。改革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改革和法治是未来很长一段时间两个永恒的主题。
首先,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动财政税收法定。税收法定既有形式上的法定也有实质性的法定,作为一个形式上的法定,可以很短时间实现。实质法定就是强调在税收立法里公平税负的问题,如何体现,这可能需要时间。我们对税收法定的理解不要做广义的解释,这里所讲的税收法定的法是狭义的法,指的是法律。四中全会解决了改革与法治的重大理论问题,改革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
其次,有立法就要有授权,有授权就需要监督。我们过去说有授权缺乏监督,监督也要在税收法定的范围内进行。但是我们要看到这一点,光谈税收法定不谈财政法定是不够的。因为我们可以看到,社会的发展是从税收法定到预算法定到财政法定,最终实现财政领域法治化的问题。我们最近也向中央高层提出建议,来进一步推动财政法定的问题。税收法定如果没有财政法定这样一个保障,税收法定很难实现。我们讲的税收法定更多是侧重税收领域的收入,而财政法定,即在收入上合理合法合宪,支出上公平公开公正,监管上有规有序有责,是我们应该做的工作。
第三,关于依法行政的问题。法治很重要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通过法治来推动政府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是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四中全会的一个决定核心就是限制公权力,规范公权力的问题。
第四,关于税收司法的问题。我们要提高法律服务,如果没有司法的发达,立法的发达,这个服务市场很难在一个规范有序的环境中进行,同时还需要司法的保障,但是这些年来整个税收的司法是非常滞后的。这个滞后和立法也有关系,因为我们的立法本身也滞后,我们在下一步还要推动税收司法的发展。因为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的一道防火墙。短期要建立税收法定有困难,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税收领域一些重大案件教育社会,教育全体人民怎么提高对税法的尊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