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本文刊于《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立法栏目“聚焦《证券法》修改”(第155—162页),原文9000余字,为阅读方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分析《证券法(三审稿)》第64条和第66条可以发现:这两条的修改都是没有必要的。修改的动机只是监管者出于执法的方便,但没有考虑到对整体市场和投资者的影响:前者可能损害证券市场的信息生态,造成寒蝉效应,减少信息生产;后者则限制了交易自由,而便利监测的目标本来可以通过更低成本的手段来实现。
每次法律修改都是利益和权益的大调整,各方主体都会在立法过程中争夺自己的利益。为权利而斗争,本来就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立法也因此成为一个各方利益平衡的过程。此次全国人大公布《证券法(三审稿)》征求意见,其目的也正是为了让公众发表意见,参与立法。本文因此呼吁大家更多关注修法中的具体细节,而不仅仅是注册制之类的热点话题。
四、结论
引言:关注《证券法》大修中的小条款
粗略统计,《证券法(三审稿)》新增了41个条款,删除了32个条款,修改了132条:现行《证券法》总计240条,《证券法(三审稿)》总计239条一这算得上是大幅度修订了。在讨论中,诸如注册制、投资者保护、并购限制等内容都为公众所瞩目,也是讨论的热点问题。
同时,在《证券法(三审稿)》中,有些证券法条文的修改只是做了一些小小的文字调整,看起来好像无伤大雅,也因此几乎无人关注。
这些条款中,有些确实可能只是文字性的调整,是为了使法律条款的表述更为明确清晰,并不会带来任何问题。例如,三审稿第14条第1款,将原文“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的表述,修改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2款将原文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修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见表1)。
在第一款增加了“首次”的限制词,在第2款则取消了“非公开”的限定,看起来好像变化很大。但实际上,只是区分了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俗称IPO)和再次发行,授权证监会可以对这两类发行规定不同的条件。这是现实中早就已经存在的实践,在理论上也并没有争议,只是在条文上表述得更为清楚一些而已。
表1《证券法(三审稿)》与现行《证券法》条文对照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