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教育法制经历了初创、停滞、恢复与繁荣的发展过程。在70年教育立法的沉浮变迁之中,政策法律化、法律体系化以及权利中心化,共同构成教育立法演进的三大推动因素,也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教育法制建设的主要经验,形成了诸多重要的理论共识。但是,距离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中国教育立法尚有一定差距:教育政策向教育法律转化的限度尚待进一步厘清;部分领域还存在法律规范缺位的现象;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协调性较弱;许多规范呈现出国家权力的高强度影响。为此,在立法技术上,应当厘清教育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增强教育立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布局上,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法规范体系,提高教育立法的质量;在立法内容上,应当强化程序性规定,尤其是权利救济制度,体现权益保护的目的;在立法方式上,应当坚持立废改释并举,提升教育立法的活力;以期真正建成内容科学、配套完备、程序严密、运行有效的教育立法体系,为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